当法律背过身去(三)
羽毛球打伤了眼,对方一分不赔?——从全国首例
上期分析“好意同承”的案例,这期分析“自甘风险”!
一、案情:一记杀球,八千元索赔
日,北京朝阳区某公园,宋某与周某等几人自发组织羽毛球
比赛。周某一记杀球,羽毛球正中宋某右眼。经诊断,宋某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住院治疗。
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运动这件事在中国已经不是少数人的自律,而是几亿人的日常。学校要保证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不低于
小时。但是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容易受伤、纠纷频发。尤其是学校,常因学生受伤承担责任,从而禁止校园内一切文体活动。这不是保护学生,是因噎废食。再加上体育强国、全民健身的大背景——立法者希望
消除参与体育活动时法律上的疑虑,使举办方、参与方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故而制定自甘风险规则,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开展。也给校园体育
,让学校在正常开展体育教学、且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必再为难以避免的运动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课件内容系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编写,仅用于法律常识普及、教学研讨与内部学习,不属于针对任何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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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便于讲解,文章中对案情作了必要简化与归纳,可能与裁判文书原文表述存在差异,一切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均为化名或依公开文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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