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背过身去(五)

真实的录像为什么不算数:程序比真相更优先?

【三个案例】四川一位老板想离婚又不想分财产,出钱雇人去勾引自己的妻子,两人去开房的过程被事先安排好的摄像机偷录下来。真相在法庭上被揭穿后,女方出轨确实是事实,但法院认定这是非法证据——男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另一起:王某怀疑妻子出轨,在妻子卧室安装针孔摄像头,拍下私密画面。法院认定严重侵犯隐私权,证据无效,王某还因此被训诫。

还有一起更贴近职场的:某公司高管在离职员工电脑上翻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该员工在群聊中吐槽自己,便录屏取证起诉名誉权受损。法院认为该高管“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驳回其诉求。

【道德直觉】明明是真的!他确实出轨了,员工确实骂我了,凭什么不认?

这里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法律逻辑:第一,很多非法证据是真实的,但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具有证明力,所以法院不会采信。

第二,不能以恶治恶。如果法院采信了偷拍来的真实录像,等于说“只要结果真实,手段可以不论”。那么全社会都会开始互相偷拍、互相监听,动摇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第三,这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最经典的交锋。宁可放过一个个案的真实,也不肯打开违法取证的闸门——因为闸门一旦打开,就再也关不上了。

【界线在哪里:法律其实是留了窗的】法律并非一刀切地否定偷拍偷录。在咖啡馆谈借款时,偷偷录下对方亲口承认借钱,法院予以采纳;酒店大堂、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因当事人对该空间有支配权,一般也不认定为严重侵犯隐私。但在他人卧室、卫生间安装针孔摄像头或监听他人手机,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被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正如法官所总结的:“偷录”不等于“非法录”。法律关上的是违法取证的门,却为你留了一扇在合理限度内固定证据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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