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背过身去(六)

拒乘代叫摩的醉驾身亡,同饮者还担责

【案例】2025年5月某日晚,黄某邀田某、黄某甲、胡某、李某等人在黄某甲家聚餐饮酒。田某混饮白酒与啤酒。当晚7时30分,李某提前离席。晚8时许,田某起身准备回家,黄某向胡某转账20元让胡某联系摩的给田某搭乘。摩的到场后田某拒乘,独自骑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离去。

当晚,田某驾车行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行道树,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醉酒驾驶、未戴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46.84mg/100ml,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田某家人将黄某、陈某、黄某甲等8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田某自担95%,黄某承担2%,陈某等六人共担3%,李某免责。

【道德直觉】被告已经代订了摩的,且支付了费用,还要承担责任,太不公平了!

涉及到怎么样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法律逻辑:第一,朋友聚餐饮酒,是日常社交中的情谊行为,其本身不直接在共饮人之间设定法定权利义务,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使同饮人陷入醉酒危险时,其他共饮人负有合理限度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家属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以“叫过车”“转过钱”为履行终点,而以危险是否实质排除为判断标准。

第二,黄某等人为田某代订摩的并支付了费用,可视为初步防范,但在田某拒乘摩的、独行离去后未跟进去向、未联系家属,照护止于形式,构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之过失。

第三,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对事故风险有充分预见却放任其发生,田某自身行为系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与主要原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结合本案同饮人未尽后续照护义务之轻微过失,法院按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田某自担95%,同饮人共担5%。其中,黄某系组织者,对驾车赴宴者注意义务高于普通同饮人,故略增其份额,担责2%;李某早退,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列入责任主体。

综合以上,怎么算真正履行法律义务?劝阻一句、多等几分钟、拨个电话给家人,最好是护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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