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背过身去(七)

协议签订了,也主动履行了,还能被撤销?

【案例】2023年11月,杨某在某公司承建的光伏项目施工中受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杨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在认定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即与某公司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杨某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费用8万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杨某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某公司索赔,保证不再追究某公司任何责任。某公司随即向杨某付清了8万元赔偿款。后杨某认定工伤,确认杨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可获得各项赔偿30余万元。

杨某认为法定工伤赔偿金额与公司协议赔付的8万元相差较大,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某公司补足赔偿款。

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撤销了调解协议。

【道德直觉】协议都签了,款项也支付了,还能被撤销,完全不讲诚信了!

这里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法律逻辑:第一,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干预,纠正因一方利用对方弱势地位而导致的严重利益失衡,维护实质公平与交易秩序。 第二,法律对该条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避免当事人利用显失公平轻易否定协议,如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签约时机、赔偿金额差距及双方信息对称程度。协议签订于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此时劳动者对自身伤情和法定赔偿范围尚不明了,且约定金额显著低于法定标准,而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则协议被认定为权利义务不对等而撤销。

综合以上,法律并不禁止各方就赔偿事宜自愿协商解决,但协议的效力应以真实、自愿、公平为前提。低价“私了”不仅难作免责屏障,反而徒增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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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显失公平协议撤销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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