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背过身去(七)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能继承遗产?

【案例】被继承人谢某育有一女林某,林某与被告陈某系恋人关系,谢某、林某、陈某三人曾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年迈的谢某失去了唯一的至亲。

出于对陈某十余年真心相待的信任,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并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则应为其提供住所、负担生活与医疗开支,并在谢某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

协议签订后,陈某一直照顾谢某生活起居。2023年2月,谢某去世,陈某依约操办丧葬事宜,并取得相应财产。

原告郑某系谢某的外甥女。谢某身故后,郑某多次和陈某协商遗产继承事项无果,遂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谢某遗产。

郑某提出,自己曾探望、照顾过谢某,有权代位继承谢某遗产。

陈某则认为,老人几年前曾摔跤骨折,无人问津,其独生女林某离世后,老人无人寄托,这才立下遗赠协议和赠与协议,其已经按照约定悉心照料老人至身故。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陈某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确认上述协议的订立是出于谢某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在谢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对谢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

【道德直觉】财富传向血脉之内,本来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本案拿到遗产的,恰恰是个"外人",而且是个很“外”的人,太反天理了吧?

这里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均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二、法律逻辑其实非常简单,遗嘱是白给的,协议是拿十几年端水送药换来的。法律当然更保护后者。

所以民法典第 1123 条定下的顺位是: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还补了一刀:协议和遗嘱打架的,按协议来,跟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三、定性:"你养我老、我送你产"能写进法律、且效力压过一切遗嘱和法定继承的工具。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书面,口头承诺基本等于没有;

财产逐项列明——哪套房子、哪个账户,写清楚;

义务写细——医疗费、护工、居住安排、丧葬操办,一项项写;

能公证就公证,签的时候录像+见证人,证明老人神志清醒、自愿;

履行全程留痕——缴费记录、护工合同、日常开销票据、丧葬费用单据。

综合以上,在养老日趋紧迫的中国,如何安排好"老"这件事,靠的从来不是多攒点钱,而是把照护、医疗、监护与传承统筹起来。而这其中,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容易拖到办不了的一环——遗嘱管的是"我走了财产给谁",遗赠扶养协议管的是"谁养我老、我拿什么回报",一件定去向,一件换照护。趁还清醒,把这两件事落地,"老"才真正算安排好了。

五、为便于讲解,课件中对案情作了必要简化与归纳,可能与裁判文书原文表述存在差异,一切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均为化名或依公开文书处理。

本文由广东国亨律师事务所整理编写,仅普法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所引案例均为个案裁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与道德继承法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继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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